2021年6月,李阳到市内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岗位,公司通知他第二天到单位报到。同年6月6日,李阳来到公司,公司向他发放了工作服和清洁工具,并引领他到小区从事保洁工作。没想到刚上岗6分钟,李阳突然晕倒,单位同事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,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,到医院后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,虽经医生全力救治,李阳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李阳妻子张红认为,自己的丈夫是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导致颅脑损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,应当是工伤。而保洁公司却认为,公司8点半上班,李阳刚到公司才6分钟,公司领导还没有面试,李阳还没有被正式录用,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公司也没有为他交纳社会保险,因此不应当为工伤。
按照律师的说法,根据规定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,这里的“工作时间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。比如标准工时制模式之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我国现行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。如果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作时间没有新的要求,只是规定了上下班的具体时间(例如“朝九晚五”),那么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。
然而,这个悲剧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不幸,更凸显了我国劳动保障的不足和问题。事实上,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认定李阳是工亡,因为单位没有给李阳缴纳工伤保险,意味着李阳的100多万元工伤待遇得由保洁公司承担。
这个悲剧告诉我们,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,无论职业和社会地位。同时,也提醒我们,劳动保障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,更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。作为职场人士,我们要认真学习劳动法规,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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